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(试行)
为规范我市基层文化设施功能标准,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功能,加强城乡基层文化建设,促进城乡文化事业统筹发展,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,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,结合构建和谐社会,创建和谐村镇和谐社区的总体要求,依据《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》等文件,制定本《标准》。
一、名称
本《标准》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区县政府、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、行政村村委会等各级政府财政投资或自筹资金建设、为群众提供基本文化服务、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设施。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中由开发商出资兴建的各类文化设施,对这类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将按照今后相关规定执行。
街道、乡镇级公共文化设施,名称统一为文化服务中心;行政村和社区(居委会)级的公共文化设施,名称统一为文化活动室。
二、选址
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选在交通便利、方便群众参与、易于疏散的地方独立建设。不应与其它单位或机构交叉共用设施。
应尽量在原有文化中心(站、室、大院)基础上进行改扩建;同时在满足可及性条件下,尽量实现资源的整合,利用好闲置的文化设施资源。
城区文化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功能定位相结合,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要与新农村规划相结合;少数民族地区要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特点,建设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文化设施。
三、设计
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,达到一般建设标准,避免在建筑材料方面过度投入。要符合功能需求,体现实用、方便、美观以及地方特色。要满足残障人士需求以及防滑要求,体现人性化。要设计出预留发展用地。
四、装饰和标识
内外装饰要典雅大方、标识统一,易于辨识,方便引导。
五、建筑结构
500平米以下一般采用砖混结构,500平米(含)以上使用剪力墙结构。
六、建筑材料
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、低耗、新型、环保材料。设施建成后要符合国家环保等规定。
七、建设规模
由于北京城区特别是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,土地资源紧缺,因此在建设规模上,对城区及农村地区设立了不同的配建标准。
(一)城区
1.街道文化服务中心
服务人口>4.5万人,设施建筑面积≥2000m2
服务人口在2.5万人(含)-4.5万人(含)之间,设施建筑面积≥1500m2
服务人口<2.5万人,设施建筑面积≥800m2
2.社区(居委会)文化活动室
服务人口>2000人,设施建筑面积≥300m2
服务人口在1000人(含)-2000人(含)之间,设施建筑面积≥200m2
服务人口<1000人,设施建筑面积<200m2
(二) 农村
1.乡镇文化服务中心
服务人口>4.5万人,设施建筑面积≥3000m2
服务人口在2.5万人(含)-4.5万人(含)之间,设施建筑面积≥2000m2
服务人口<2.5万人,设施建筑面积≥1200m2
2.行政村文化活动室
服务人口>2000人,设施建筑面积≥500m2
服务人口在1000人(含)-2000人(含)之间,设施建筑面积≥400m2
服务人口<1000人,设施建筑面积≥300m2
八、功能区域配置
(一)文化服务中心
1.主要功能区,包括多功能活动厅(可供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残疾人等群体综合使用)、演出排练室、辅导培训室、图书信息厅室、展厅、健身娱乐厅室。
有条件的街道和乡镇可以增设多功能小剧场,面积另计。
2.配套功能区,包括办公及库房、化妆更衣间、调音放映设备房、供暖锅炉房(农村)、儿童活动室、小卖部、公共厕所等;
3.室外文体活动场地。街道、乡镇文化服务中心的室外活动场地原则上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/3。
(二)文化活动室
1.主要功能区,包括多功能活动厅(可供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残疾人等群体综合使用)、辅导培训室、图书信息厅室、展厅、健身娱乐厅室。
有条件的社区(居委会)和行政村可以增设演出厅(兼排练),面积另计。
2.配套功能区,包括办公及库房、化妆更衣间、调音放映设备房、供暖锅炉房(农村)、儿童活动室、小卖部、公共厕所等;
3.室外文体活动场地:社区、行政村文化活动室的室外活动场地原则上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/2。
九、功能区域布局
力求合理,区域划分满足服务功能要求。
十、设施数量和布局
在布局上要重点考虑人口数量、人口密度、交通便利和可及半径等因素,尽可能形成合理的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,共享资源。乡镇所在的村不再重复建设,避免浪费资源。
服务人口数量超过对应服务人口数量标准整倍数的,可以考虑增加所需设施数量;超过对应服务人口数量标准,但未达到整倍数的,则按对应标准下线计算。
十一、辅助设施
供水、供电、供暖、制冷、消防和其它安全设施齐全,有条件的应提供停车位。
十二、绿化
设施绿化率要达到国家相关规定。
北 京 市 文 化 局
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二○○七年三月十六日